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方式办,不需群众跑腿的事项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 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 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推断) 书 》。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 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 , 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 公安机关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 ,由卫生生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机关核查。
7.办理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业务,需核实由公安机关编制的门牌号的变更情况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关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门牌号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向公安机关核查。
8.因审核退休资格,核实农工商企业退休人员户籍迁移情况等有关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核实下乡知青回城时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核查,公安机关根据户籍档案的记载情况出具核查情况回函。
9.因审核社会救助资格,需核实户口迁徙情况的,由民政部门向公安机关核查,公安机关根据核查情况出具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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