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青岛海事法院通过网络完成山东省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海洋渔业资源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庭审。
为谋取非法利益,日照渔民丁某某于夏季休渔期内在日照近海禁渔区以下流网方式实施了违法捕捞,共捕获鲅鱼、鲐鲅鱼及其他杂鱼4000余斤;韩某在明知丁某某的鱼获系非法捕捞的情况下但仍予以收购买卖,两人的行为既致使渔业资源受损又破坏了海洋渔业生态环境。日照市检察机关对两人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果进行鉴定并在确定损失后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渔业资源生态损害恢复费用186917元或增殖放流相应规格的鱼类。
庭审中,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宣读了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提交了相应证据。庭审查明,两被告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休渔期非法捕捞近海水产品,并予以收购、销售,影响了海洋渔业资源的正常生产繁殖和生殖群体的补充,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了损害,破坏了海洋生态。被告丁某某和韩某对检察机关所诉事实以及相关证据均表示没有异议。
庭审结束后,两被告接受调解并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在渔业部门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由两被告在日照近海于2023年6月至10月间增殖放流全长大于40mm的许氏平鲉苗种233464尾的增殖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和渔业资源并承担案件的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
该案系2022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后,青岛海事法院受理的山东省首例以人民检察院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类公益诉讼案件。
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了海洋强国的重大战略决策,作为海洋大省,山东省委、省政府也曾提出“海洋强省建设行动计划”。保护海洋生态的健康发展,是实现“蓝色发展,人海和谐”的根本要求。
作为专门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的审判工作并会以该案的审理为契机,加大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为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持,保障海洋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推进海洋法治,服务海洋强国强省建设。(中国日报青岛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