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19-10-31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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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晰了政府和市场边界,精简和规范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对于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了核准和备案的实施机关,根据山东省机构改革情况,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备案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在管理性质上,《办法》明确了项目备案属开工前告知性备案,企业在开工建设前将项目基本情况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在管理层级上,《办法》规定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备案项目按照建设地点实行属地管理。其中,跨设区的市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跨县(市、区)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

《办法》规定,企业可以自己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还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办理、监督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相关违法信息。

按照《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应用,能够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材料,核准机关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对企业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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