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整顿房企及中介违规行为 严查炒学区房概念等

作者:邹春霞 来源:水母网 
2017-09-15 08: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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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母网9月15日讯(YMG记者 邹春霞)记者从烟台市住建局官方网站获悉,市住建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我市将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按照要求,9月份进入查处整治阶段。

我市将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九种行为: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订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订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严查房产中介十种行为:诱导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房屋成交价格,偷逃税款,赚取非法利益;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为争抢房源,向售房人允诺高价出售,或者联手售房人抬高房价;炒作学区房等房源概念,散布房价预期爆涨的谣言,营造市场恐慌气氛,哄抬房价;发布虛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联手房地产估价等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通过“首付贷”、“抵押贷”等方式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未经当事人同意,强制推荐金融产品;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等炒买炒卖行为;未在银行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违规侵占或挪用客户交易资金,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文件要求,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采取以下措施: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查核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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