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新政”临沂版来了 10月1日正式实施

作者:何青 来源:沂蒙晚报 
2017-09-08 09: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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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记者从临沂市交通局了解到,8日《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出台。据了解,“细则”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对网约车车辆的标准和网约车驾驶员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该“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有效期为3年。

据了解,从即日起,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我市取得线下经营许可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网约车,即可申请办理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当网约车的价格出现为排挤对手而采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或其他市场不能自主调节的情况时,有必要时可以实行指导价。网约车行驶里程达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参照多数城市做法,为确保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和网约车驾驶员自我规范完善,《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设3个月的过渡期。《细则》实施前,已在临沂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网约车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需要在本市营运的,可以在《细则》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逾期未办理许可手续的,不得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按照《细则》规定,对于过渡期内不符合《细则》要求条件的车辆,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解读

如何“开动”网约车

驾驶员:需达到“五无”且有3年以上驾龄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申请网约车驾驶员证的自《细则》发布之日起,可以到交通培训中心报名并预约考试时间。预约考试时间在10月1日之后。

网约车:需有“双证”才算正规

出租客运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个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企业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和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约车驾驶员;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退出机制:里程达60万公里或使用年限达8年

本市车牌且车籍地在许可区域范围内;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不低于12万元;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千米;车辆初次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时未满2年,且行驶里程未满5万千米;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城市规划区外其他县区可以根据各自实际,确定车辆具体标准。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驾驶员

不得巡游揽客

《细则》规定,网约车需规范使用网络服务平台和相关运营、监管设备开展服务,自觉维护并保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运营、监管设备完好,不得拆卸、破坏、改装;运营设备功能发生故障、损坏的,故障排除后方可营运。

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无故取消订单。

要求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执行应急疏运任务的除外。

报复差评乘客等处200元以下罚款

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的;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网约车平台公司

违反相关规定,最高罚1-3万元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答疑 为什么会有3个月过渡期?

自《细则》施行之日起,已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的平台公司、驾驶员以及车辆,符合本细则标准条件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之所以要有3个月的时间,就是让现有的人、车有一个自我规范的时间,对于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不符合规定却仍在营运的,也将依法处罚。

提醒 无证从事网约车罚1至3万!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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