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今天表决通过

作者:刘庆 廖亮 来源:齐鲁网
2017-07-28 18: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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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济南7月28日讯(记者 刘庆 廖亮 通讯员 张博韬)在今天下午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总则、调解、仲裁、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共五十条,分别对条例的适应范围、部门职责、协商调解机制、仲裁办案程序等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对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责任 《条例》规定有关部门要负起职责作用

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需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领导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化解机制,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职责

除此之外,《条例》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职责以及与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职责,规定了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文化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明确了具有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金融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对仲裁庭调查收集证据的协助义务;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对调解仲裁当事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 将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如果缺乏沟通协商机制,劳动者诉求得不到正常表达和解决,容易积累矛盾引发争议。条例在总则规定了协商制度,明确了协商方式以及和解协议,倡导柔性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规范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在制度上的衔接,方便当事人选择合适的方式依法维权(第四条)。将调解作为一章,突出了调解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中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了调解组织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将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同时,总结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实践经验,对调解组织的类型和职责、调解员的培训、调解程序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效力、仲裁审查申请等进行了规定,强化调解在处理矛盾争议方面的重要作用,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对仲裁报案程序和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做出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对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法律授权的专门仲裁机构,其仲裁活动具有准司法职能。

条例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办事机构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仲裁员的分类和聘任等内容;为了保障仲裁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体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庄重,条例对仲裁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仲裁员的着装作了明确要求;在仲裁办案程序方面,条例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补充:规范了仲裁代理人资格;明确了仲裁申请的受理条件;规定了证据种类、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证据交换、调查取证、证据鉴定等证据规则,保证仲裁程序公正;规定了仲裁程序中止和终结的各种情形;细化了移送法院先予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种类;规定了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特别规定了公告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的时限,确保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为了高效快捷处理特殊类型争议,提高仲裁效率,条例在仲裁一章专门设置一节特别规定,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结案期限,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第四十条),以及集体争议案件和履行集体合同争议案件的有关内容。

制定《条例》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目前,我省劳动人事关系呈现出用工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用工待遇差别化等特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与日俱增,突发性强,处理难度越来越大。据统计,2011年至2016年,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及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9.45余万件,涉及劳动者50.9万人,涉及金额88亿元。2016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处理案件同比增长7.26%,涉及案值17.56亿元。但是,目前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却普遍存在着基础薄弱、案多人少、专业化程度不强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提供制度支撑和保障,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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