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享受院护、家护待遇的参保人员,可同时享受基本医保门诊规定病种、普通门诊统筹待遇。记者今天获悉,市人社局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政策的意见》。意见自2017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0日。
自2016年6月1日起,我市启动实施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可选择医疗专护(简称专护)、机构医疗护理(简称院护)、居家医疗护理(简称家护)三类护理服务方式,分别享受相应的医疗护理待遇。由于我市这项制度启动较早,之后国家人社部、省政府先后于2016年6月27日及2017年4月6日下发新的指导性意见,为与上级政策保持统一,结合我市医疗护理保险实际运行情况,市人社局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根据意见,对享受院护、家护待遇的参保人员,可同时享受基本医保门诊规定病种、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适当提高专护待遇,按医护机构级别分别由200元/人/天提高至220元/人/天(针对一级综合医疗机构、护理院、专科医院)和260元/人/天(针对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将费用分为“基础护理费”和“照护费用”两部分,其中“基础护理费”为35元/人/天,由定点医护机构统筹使用;“照护费用”按每人每月450元划入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护理保险账户”中。
作者: 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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