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7月13日讯( 记者 嘉伟 通讯员 范辉杰 )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烟台港交警大队发出涉案车辆公告,4辆小型轿车、15辆无牌摩托车无人认领处理,请车主、驾驶人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队接受处理,逾期将依法处置相关车辆。
根据烟台港交警大队发出的公告可知,车辆共19辆:闽JM5612蓝色出租车、鲁KE607P黑色轿车、鲁Y3V633轿车、粤FFD916轿车及其他无牌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15辆。
3个月后若无人认领将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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