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须经批准 违者最高罚款十万

作者:梁超 傅春晓 来源:青岛晚报 
2017-07-13 1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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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违反办法规定,未停止施工作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进行评估、消除安全影响的,由城乡建设、海事、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权制止举报非法施工

根据《征求意见稿》,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具体工作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轨道交通沿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相关管理工作。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应当遵守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非法施工作业活动,并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举报。

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可能对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依法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并转交有关核查材料。

建立制度对保护区进行巡查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监测,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保护需要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监测,双方应当将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及时向对方反馈。另外,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保护区进行巡查。巡查人员有权进入施工作业现场查看,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发现保护区内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作业的;未按照行政许可的具体保护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不需办理行政许可,应当告知而未告知的;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施工作业等违法活动的,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制止,并依法报告。

违者最高可罚款十万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发现施工作业活动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补救措施;施工作业单位不停止施工作业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该办法规定,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未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的,由上级行政管理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作业单位违反办法规定,拒不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巡查工作,阻拦巡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的,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办法规定,未停止施工作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进行评估、消除安全影响的,由城乡建设、海事、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梁超 傅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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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保护区范围

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轨道交通过海、过湖、过河隧道以及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特别保护区范围为: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边线外侧三米内;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三米内;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轨道交通过海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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