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讯 7月1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德州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对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出范围、程序和条件作了明确。根据《办法》,首次创办小微企业的,可领取不低于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据了解,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自2014年至2018年,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作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办法》规定,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不低于1.5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符合相关其他条件的,还可以按照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享受到每个岗位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此外,《办法》提出,对市级每年新评选的“德州市十大大学生创业之星”、“德州市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人社部门批准举办的德州市创业大赛前十名,根据获奖等次分别给予8万、5万、3万、1万元奖励。《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汤锦瑶通讯员陈磊牟永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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