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6月9日讯(记者 李俊峰)今年3月16日,新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并正式颁布,并已于6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有哪些变化?农业主管部门又有什么新职责?山东省农业厅今天举行座谈会,对新《农药管理条例》进行研讨分析。
原有的《农药管理条例》于1997年5月8日首次颁布实施,距今已有20年,中间虽有过小幅修订,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是暴露了不少问题,比如临时登记门槛低,低水平、同质化农药供给多;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制假售假时有发生;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等,这些都对我们的食品安全造成着影响。
山东省农药检定所副所长吴亚玉告诉记者,此次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赋予了农业部门全面履行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执法全过程的管理职责。原《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环节由工信部和质检总局依据职责分头管理,新《农药管理条例》则将生产批准证书和生产许可证合并为了农药生产许可证。“本次《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较大的一个变化,是将原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提出,要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方式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对实施农药减量行动的农药使用者予以鼓励和支持。今后农业部门还将扩大假劣农药查处范围,并对存在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实施召回制度。“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改变了原条例以违法所得作为处罚基数,而是以货值金额作为基数,加大了处罚力度。在涉及罚款的条款中,除了对农药使用者个人的罚款规定为1万元以下,其他条款全部规定了最低处罚额,且最低是2000元以上。违法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吴亚玉说。
省农业厅副厅长林国华介绍说,根据农业部统计数据,近十年来全国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蔬菜、水果、茶叶等种植业产品占62.1%,其中由农药引起的又占68.3%,这说明农药残留超标仍是当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今后,山东农业部门将积极把好农药登记初审、生产、经营、使用、执法查处等“五关”,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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