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下午四时,五莲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里中队两名工作队员巡查中,发现何某(女,39岁,于里镇某村人)在于里镇驻地十字路口占道摆摊售卖水果,影响行车安全,违反了《山东省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工作人员依法告知其违法行为,并劝导其将摊位移走。期间,何某突然情绪失控,自己将摊位的西瓜等水果摔碎到工作人员脚下,又将摔碎的水果扔进综合执法车驾驶室内,执法人员立即报警。
综合执法车辆驾驶室
于里派出所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询问后,经出示警察证,口头传唤何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何某拒不配合,发动三轮摩托车欲逃离现场。民警制止时,何某又对民警进行撕扯,并从地上捡起石头砸向民警,致民警受伤。增援民警及时赶到,依法对何某强制传唤,带离现场,传唤到公安机关。
何某手持石头拒绝传唤,殴打民警
何某被传唤到派出所后,民警及时向县公安局汇报,配合县局治安大队民警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经调查查明,何某的行为不但阻碍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也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何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后悔不已。
何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何某被五莲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送日照拘留所执行。
普法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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