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济南6月2日讯(记者 张帅 通讯员 张洁 纪小槌)日前,济南中院审理的“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剧本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经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作为81号指导案例向社会发布,这也是济南市首篇知识产权案例被最高院选为全国指导案例。最高法院认为,该案审理对于如何确定历史题材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具有指导意义。
早在1999年12月,原告张晓燕开始改编创作《高原骑兵连》剧本,并于2004年被搬上中央电台第八套节目(以下简称“张剧”);时被告雷献和作为该剧名誉制片人曾参与该片摄制。后被告雷献和以第一编剧身份与制片人、被告赵琪拍摄了同类题材电视剧《最后的骑兵》(以下简称“雷剧”),几乎与“张剧”同时间于中央电台第一套节目播出。2009年7月1日,原告张晓燕从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购得《最后的骑兵》DVD光盘,发现“雷剧”与“张剧”在主要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及其他方面存在相同或近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音像、剧本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张剧”、“雷剧”等作品均是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精简整编中骑兵部队撤(缩)编为主线展开的军旅、历史题材作品,系社会共同财富,不应为个别人所垄断,且“雷剧”题材主线的灵感来自最早发表的短篇小说《骑马挎枪走天涯》,故“雷剧”的题材主线抄袭“张剧”的再审主张不予成立。其次,“张剧”和“雷剧”在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的表现方式上,都编写了一些军旅题材作品不可避免的必要场景,因表现方式有限,不属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再次,就两个剧本的台词表现来看,“雷剧”中“做个自由的‘牧马人’”与“张剧”中“做个牧马人”语言表达虽基本相同,但该表达属于特定语境下的惯常用语,并非作者独创性表达。此外,在故事情节方面,由于“张剧”与“雷剧”相同、相似的故事情节在“雷剧”中所占比例极低,且在整个故事情节中处于次要位置,不构成“雷剧”中的主要部分,不会导致读者和观众对两部作品产生相同相似的审美体验,故不能得出两部作品在构成上实质相似的结论。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雷剧”不构成侵害“张剧”剧本和电视剧的著作权,依法裁定驳回张晓燕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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