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施行,即日起,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须进行登记备案,持证上岗、亮证经营。
1日,按照登记申请、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审批发证流程,沂水县泉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向泉庄镇王城特色食品加工坊经营者温俊来发放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这也是我市发出的第一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据了解,根据《条例》,6月1日起,山东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据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介绍,即日起,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可以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申请办理登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十五日内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点可以当场制作并发放信息公示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有关组织和个人明知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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