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10日讯(记者 王超) 因为擅自跑到高速公路上,结果发生意外,导致刘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亲属将高速公路管理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广饶法院审理了这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案件,经过审理查明,被告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对于刘某的死亡无过错,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5年12月,刘某被人发现死亡于某高速路中间隔离带内。张某、刘某某以刘某亲属身份将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刘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死亡之地系某高速公路隔离带,经公安机关侦查鉴定,刘某死亡符合钝器撞击情形;刘某生前系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高速路与外界隔离,在距离刘某死亡之地200米处隔离网有一破损洞口。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高速路严禁行人进出的规定是知悉的,对进入高速路造成的损失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高速公路隔离网破损,仅能证明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在管理高速公路设施上存在瑕疵,但是该瑕疵并不是刘某擅自进入高速公路的原因,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对于刘某的死亡无过错,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因公共利益而禁止的行为而为之,禁止者的瑕疵并不当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高速公路车辆行驶速度快,车辆及行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莫拿生命当儿戏。
记者了解到,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网已经遍布全国各地。由于部分人对于高速公路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行人上高速公路的情形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而行人上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非死即伤,死亡的比例极高。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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