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办法 保护大运河遗产

来源:中国日报山东记者站
2013-08-26 21: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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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推出《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旨在对大运河遗产山东段进行保护、管理和利用。

大运河山东省段5市区域6段河段、61个遗产点被列入“申遗”预备名单,重点区段维修保护、环境整治和古街区保护工作已全面启动。

“办法”规定,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募集等方式设立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基金,专项用于大运河山东段遗产保护。

这一办法规定,禁止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乱搭乱建、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破坏河堤、刻划文物本体、毁坏界碑、界桩或者其他遗产标识,以及擅自耕种、植树。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大运河山东段遗产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与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合作,进行的京杭大运河山东段的现状调查和数据采集工作显示,大运河山东段不可移动文物点共229处,其中聊城102处,济宁42处,泰安38处,枣庄22处,德州17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25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7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45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9处,未定保护级别的73处。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是指与京杭大运河(以下简称大运河)相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环境景观,以及近代以来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水工设施。

(记者 徐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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